2022-第70期

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
2022-70期-第02版    点击:433次
周口市长兴纺智能科技制衣有限公司:
  经本机关依法查明,你单位存在在施工过程中,未对黄土裸露采取覆盖措施等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“贮存煤炭、煤矸石、煤渣、煤灰、水泥、是会、石膏、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;不能密闭的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。”依据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“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,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。”的规定,我单位拟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二万八千元。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,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豫1603环罚告字【2022】42号)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。
  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、申辩,有权要求举行听证,逾期视为放弃陈述、申辩和听证权利。
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   
2022年9月2日